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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的部分地域。分为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外围保护地带。 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内的具体界限,依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由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张家界森林公园森林公园除业务上受上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区人民政府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做好张家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